作者濮阳甲子
是月也,农有不收藏积聚者、马牛畜兽有放佚者,取之不诘。山林薮泽,有能取蔬食、田猎禽兽者,野虞教道之;其有相侵夺者,罪之不赦。
周侯於荊州敗績,還,未得用。王丞相與人書曰:“雅流弘器,何可得遺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