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苑丁未
天子之田方千里,公侯田方百里,伯七十里,子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里者,不合于天子,附于诸侯曰附庸。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,天子之卿视伯,天子之大夫视子男,天子之元士视附庸。
王丞相作女伎,施設床席。蔡公先在坐,不說而去,王亦不留。
君有合族之道,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,位也。